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提醒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學生,在參加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紀作弊而受到處罰。
1、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不僅規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列入刑罰。
在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工作中,只要為學生考試作弊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受到刑事處罰的在職人員也可能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條將偽造公文、證件、印章,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行為的列為犯罪行為。
學生在考試中必須攜帶本人學生證、身份證等證件。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條款,在四、六級考試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
2、高科技作弊團伙情節嚴重的將判刑
根據新的刑法修正案規定,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四、六級考試聽力播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醒考生注意,不要聽信社會上不法分子的蠱惑,在考試中使用無線通訊設備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