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一項的要求,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因申報截止日期為3月31日,為避免教職工錯報、漏報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計劃財務處已將2017年度校內稅前收入12萬以上教職工的收入情況統計完畢,并于3月上旬起陸續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個人所得稅代理申報授權委托書》下發至各院系及部門綜合辦公室。現對本次個人填報做以下幾點說明:
1.本次統計表中所列的收入項目為由學校計劃財務處發放至個人的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所有收入,且上述收入均已于發生當月足額按期申報繳納,不存在欠稅情況;如有其他校外收入,可至計劃財務處補充填報。
2.需要申報的教職工需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左下角“納稅人(簽字)處”和《個人所得稅代理申報授權委托書》“授權人(簽字)”處簽名。
3.如因特殊原因本人無法簽字的,可委托授權人代為簽名申報。
4.如有其它疑問可咨詢計劃財務處資金管理科。
聯系人:岳頔
電話:029-88382475
計劃財務處
2018年3月22日